关于征求《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按照市委领导批示要求,特制定《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请各相关部门、企业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2023年3月15日
(联系人:赵玥;联系电话:3995886)
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乌海市党委直接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和乌海市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设党委常委会的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
(二)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三)总经理(行长、主任)、副总经理(副行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四)其他明确为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2.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3.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实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不得配备公务用车,保留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具体补贴标准及车辆配备标准严格执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9〕19 号 )规定。
第七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它企业或者公共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不得以抵账等方式变相为企业负责人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企业应当对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经企业内部审批后,可以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相关情况应当向履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企业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米。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装修、设施配套应当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严禁购置高档办公家具,严禁豪华装修。严禁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企业因非政策性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更新、装修办公室。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培训分为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本企业组织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培训费用标准每天不得超过400元/人·天,师资费用另外列支。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严禁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十五条 企业因非政策性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自行组织培训、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出国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严禁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报销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的费用。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实施、报销等流程,由企业相关部门编制预算、组织实施、统一结算。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首选在本企业食堂或者定点宾馆饭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外事招待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企业负责人宴请标准:区内不得超过200元/人·次,区外不得超过300元/人·次。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以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确需赠送纪念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和地区文化为主要内容,赠送纪念品的价格不得超过300元。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其他公务接待活动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并注明接待事由。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严禁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住宿、就餐等标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禁向所出资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确因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的,应当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做好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考察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严禁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考察活动,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旅游。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游,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出国(境)时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七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信费用管理包括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不得超过500元/人·月。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构成中已经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水平的预计安排和控制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年度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报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水平,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专项预算水平。
(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需要备案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非政策性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的,下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较上年削减20%,其中,亏损企业在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较上年削减10%。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负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的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企业负责人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负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进行报销和列支。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 的当年绩效年薪,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办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海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乌政办发〔2016〕89号)同时废止。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hsgzwzbyy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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