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行为,加强企业融资事项管理,防范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是指乌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本办法中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合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租赁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筹资活动。
第四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第二章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所出资企业融资事项管理,结合监管实际,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完善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行债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管控”。
(二)审核所出资企业报送的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市人民
政府审议,审核或核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所出资企业融资事项;
(三)督促所出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如期偿付资金本息。
(四)指导所出资企业防范、化解、处置融资风险。及时将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融资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
(二)制订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括本办法所指融资计划及其他融资计划。本办法所指融资计划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其他融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偿还刚兑、银行贷款、非标等债务风险的资金需求。企业所有融资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加强融资决策管理。企业融资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四个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债务结构、盈利能力、偿还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合理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加强融资风险管控。定期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充分研判企业未来债务偿还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
(五)建立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融资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次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上报上一年度的融资分析报告。上一年度融资分析报告可与下一年度融资计划一并上报。
(六)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事项,应提前3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 融资事项管理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每年2月底前按照企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制定集团(包含各级公司的)融资计划,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融资模式。所出资企业融资计划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其中:
(一)非经市国资委批准,融资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
(二)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三)非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五)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六)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下列融资行为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初审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
(二)市属企业超过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且单次融资额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开展中长期融资的;(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融资行为。第十条 市属企业下列融资行为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所出资企业超过年度融资计划,且单次融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其他融资行为。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
(一)建立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制度,对每个融资事项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研究分析,科学制定融资方案;
(二)建立融资事项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审核制度,对每个融资事项进行法律政策、还款保证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融资事项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参与,融资合同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
(三)建立企业融资决策管理失误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和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
(四)建立融资事项台账制度,详细记录融资金额、利率、期限、担保及质押信息、对账情况、本金及利息支付情况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进行监测分析报告;
(五)建立融资风险预警制度,适时监控融资资金的使用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审批的融资事项,需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融资申请文件;
(二)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融资方案或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必要性、用途,融资规模和方式,资金成本,效益分析,还款来源、期限,企业近期财务状况分析等。
(四)融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融资风险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企业财务总监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按照政府会议、文件部署,因特定事宜申请融资贷款的,采取一事一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经企业内部集体决策后,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乌海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乌国资发〔2020〕23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hsgzwzbyy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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