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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乌海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目标责任管理、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

  (一)市国资委党委的责任。市国资委党委对国资委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二)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强化对国资委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责任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国资委党委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主体责任,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主动分析研判、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职责。

  (一)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二)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深刻领会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统筹谋划好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带头组织学习、研究部署、压实责任、细化举措、解决问题、强化保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国有企业其他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协助党委书记制定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工作措施,负责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强化对分管领域的日常监管,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党委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强化监督管理,通过教育、管理、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增强党风廉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提升党员干部自身廉洁自律意识。

  (五)坚持“两手抓”工作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第六条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二)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话。

  (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警示教育,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党委中心组每季度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学习不少于1次。

  (四)每年至少安排1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督查或自查,并就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落实。

  (五)强化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制度。

  (六)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为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考核、民主(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每人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应承担责任。

  (一)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应该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工作承担重要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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