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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企业决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法人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法人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集体决策原则。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党组织、董事会、经营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规范决策原则。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应当由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企业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4.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企业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6.企业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津补贴、福利待遇、考核及奖惩、用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等需公开事项。

  8.企业在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9.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国资委规定企业应采取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下属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提名、聘用、解聘、任免、奖惩。

  2.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调整、任免。

  3.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引进人才及调入、调出关键岗位人员。

  5.企业奖惩事项或向上级推荐表彰奖励事项。

  6.下属企业和单位党委、党支部人员变动。

  7.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8.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2.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

  3.企业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包括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

  4.企业提供担保或代开信用证。

  5.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要技术设备引进项目。

  6.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大额服务购买项目。

  7.企业重大工程的招投标项目。

  8.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和大宗废旧物资处置。

  9.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年度预算(计划)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计划)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的大额资金使用。

  3.企业借款、担保、抵押、贷款、债券融资、证券融资等融资担保类行为的实施与执行。

  4.企业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5.企业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决策前,必须充分酝酿沟通。

  确定会议议题。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成员根据职权分别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

  认真调查论证。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决策的内容应当进行法律审核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对其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全面分析判断。重要人事任用事项,应当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等。

  提前告知。重大决策前要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参与决策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

  (二)决策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1.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决策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作出决策。

  2.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企业重组改制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5.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有关领导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企业监事会列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6.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结果、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

  (三)决策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2.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策意见,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4.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反映。

  5.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照党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漏。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7.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

  四、责任追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4.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7.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

  (二)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党纪党规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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