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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市国资委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一)市国资委党委对国资委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二)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强化对国资委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国资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做好意识形态日常工作。抓好统筹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等工作。

  (四)市国资委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以及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一)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对本企业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刻领会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统筹谋划好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组织学习、研究部署、压实责任、细化举措、解决问题、强化保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国有企业分管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做好意识形态日常工作。统筹推进企业意识形态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组织抓好落实等。

  (四)国有企业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完成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意识形态工作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牢牢掌握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引导和改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

  (五)加强对本企业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做到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活动场所举办重大活动前,要评估研判意识形态风险,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六)加强本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提升职工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七)高度重视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切实维护企业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八)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干部职工,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九)选优配强企业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抓好意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至少形成1份分析研判报告,提交上级党委。每月集体学习不少于1次,每季度集中研讨不少于1次。

  (二)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通报1次以上。

  (三)企业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

  (四)每年对本企业意识形态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查。

  (五)纪检监察部门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

  (六)强化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各项工作制度。

  (七)重大情况应当及时与上级党委沟通,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备案。

  (八)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考评。

  (九)企业党组织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实绩考核,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在目标考核中的比重应当占到10%以上,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中的比重应当占到25%以上。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按每人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应承担责任。

  (一)党委书记为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形态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应该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主要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承担重要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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