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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第六次)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743J/2021-08702 发文字号: 乌国资党发〔2020〕30号
发文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第六次)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12-16 16:28:5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第六次)
作者:国资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关于《乌海市国产监督管理员会

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意图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乌海市国产监督管理员会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8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要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即“一适应、两挂钩”的要求,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同年年底,自治区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提出此次改革的两项重点任务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事前和事后两项监管机制,实现“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为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工资预算管理的指导监督,2019年10月份起,反复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20日,向所有监管企业征求了意见。12月30日,又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了意见。依据有关部门及企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形成了《乌海市国产监督管理员会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三、文件架构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工资总额内部分配管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附则等共六章34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提出《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适用的企业范围、工资总额的界定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原则。明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要以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促公平相结合、坚持分级管理和坚持分类管理为原则。

第二章为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明确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清算额为基础,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考核结果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增幅最高不得超过30%。考核结果为优秀(A级),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与联动指标增幅保持同步;考核结果为良好(B级)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联动指标增幅的90%;考核结果为合格(C级)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联动指标增幅的8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D级)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联动指标增幅的7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E级)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下降,且降最高不得超过30%。对30%以内的降幅,可根据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级)调整确定下降幅度。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A级),工资总额降应不低于联动指标降幅的30%;考核结果为良好(B级)的,工资总额降幅应不低于联动指标降幅的40%;考核结果为合格(C级)的,工资总额降幅应不低于联动指标幅的5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D级)的,工资总额降幅应不低于联动指标降幅的6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E级)的,工资总额降幅与联动指标降幅同步。

(三)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按不低于上述办法确定出降幅的70%确定。

(四)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国有资产减值幅度未超过3%(含)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国有资产减值幅度未超过10%(含)的,工资总额降幅为3%;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第三章为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明确国资委对商业竞争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核准制。对其它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进行管理,每年按规定进行申报。同时明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情况、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变动联动机制、对工资总额预算的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周期原则上应与所属行业波动周期基本保持一致。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同时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国资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清算,企业要每年6月30前将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为工资总额内部分配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按备案及核准后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工资总额预算年度工资效益目标相匹配。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货币性支出。当年的工资总额支出须列入企业当年的成本,未发工资总额应作为利润冲回,并进行帐务处理;对已经发放的,按已发放额度在下一年核减。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明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同时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幅度超过5%的等情况时,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10%的比例扣减当年度企业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绩效年薪。(罚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第六条第四款“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年薪)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对《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

《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了对企业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较好体现了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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