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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743J/2024-0163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3-1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3-15 09:45:4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作者:国资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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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加大对监管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参照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相关文件,研究出台乌海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提示函》)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通报》)。
  二、出台意义
  出台《提示函》和《通报》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一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提示函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管,旨在抓早抓小、预防为主、警示为先;通报强化事后监督问责,重在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两个规则将进一步推动国资监管工作融入日常、抓在平常、形成常态。
  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现实要求。提示函和通报分别处于责任追究的“前端”和“后端”,通过发现和警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强化整改落实,进而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两个规则将丰富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三是通过制定规则对提示和通报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规范,实现有章可循、规范一致,将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两个规则明确了国资委和企业之间、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提示函》共5条:第一至三条分别是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第四条规定提示函在市国资委内部的启动流程;第五至十一条明确了提示函在市管企业的运用,包括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强化落实整改,完善内控制度、办结销号等;第十二至十四条明确了提示函办理结果在委内的运用;第十五条规定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通报》共17条:第一至三条分别是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第四条规定通报在市国资委内部的启动流程;第五至十三条明确了通报在市管企业的运用,包括传达部署,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强化落实整改,完善内控制度、责任追究、办结销号等;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了通报办理结果在委内的运用;第十七条规定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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