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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743J/2025-0005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国资委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解读
成文日期: 2024-12-31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12-31 15:36: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监管企业对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本办法是国资委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明确编制原则、要求、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以及审计与监督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主要政策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内国资财管字〔2019〕187号)和相关机构发布的政策文件等,以确保管理办法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监管范围的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包括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这些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主要内容
  《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共分8章40条,分别是总则、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财务决算的审计、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罚则、附则。
  第五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第三项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规范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等,不得通过虚构交易、跨期确认等方式,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条第四项  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条  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市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
  市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正文部分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同比变化情况;
  (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四)需向市国资委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决算报告附件部分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表;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附注;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企业管理层声明;
  (四)企业对上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五)企业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说明;
  (六)市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它专项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材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编辑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多,对外担保、重大或有事项等未按相关规定披露,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其他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市国资委应当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实施效果预期
  通过实施本办法,我们期望能够进一步提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同时,也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支持,为决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

  

  

  

  

  视频解读: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解读.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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