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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事项办理程序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743J/2021-053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事项办理程序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10-13 11:38: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事项办理程序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乌海日报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事项办理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程序

1. 市政府作出成立以市国资委为出资人的市属国有企业的决定。(应由市政府决定)

2. 市国资委研究提出新企业组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与党建工作科、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1.新成立公司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研究拟订企业章程草案。(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市国资委批准新设企业章程。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2.市委、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企业领导班子、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与党建工作科

3.国有产权登记。(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4.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工商部门)

7. 编制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员工编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国有资本重组类的新设企业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出资监管企业章程制定和修订审批流程

(一)办理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申报范围

出资企业的章程制定、修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报送材料

1. 要求审批公司章程的请示(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的说明,并附公司章程送审稿一式五份)。

2. 公司董事会关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 市政府或出资人批准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文件和筹建机构讨论通过章程草案的会议纪要(新设)。

4. 属章程修改的还需报送原章程。

5.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送要求及权限

1. 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出资企业本级的章程;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章程审批等,由出资企业负责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对材料齐全的章程审批,在正式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和时限办理:

1.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报送的章程草案复印交相关科室审阅。

2.相关职能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汇总。

3.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汇总并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批准后,出具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

4.对企业新增或情况复杂内容的修改,一般要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5.办理时限:自收件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或办理完成。

三、出资监管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一)办理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国资规划字〔2017〕117号)。

(二)申报范围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业以外的投资。

(三)报送材料

1. 非主业投资项目核准请示文件,内容包括: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非主业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班子对项目的初步意见及会议记录。

(四)报送要求及权限

一级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批准,二级及以下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额度范围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1.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收到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请示后,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由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汇总形成初核意见;

2. 经过初审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国资委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回复企业;

3. 对于特别重大的非主业投资项目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复后回复企业。

4. 办理时限:自收件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或者办理完成(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国资委办理时限)。

四、出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审批流程

(一)办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二)申报范围

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财产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报送材料

1. 出资监管企业要求国有产权转让的请示文件;。

2. 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3. 产权转让方案。

4.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5.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6. 产权转让协议。

7. 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8. 产权转让行为法律意见书。

9.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送要求及权限

1. 内部决策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其他由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3. 二级企业协议转让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对材料齐全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在正式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和时限办理:

1.由经办科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协议转让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2.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3.办理时限: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五、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项目审批流程

(一)办理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二)申报范围

1.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管理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2. 实施政企分开,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

(三)报送材料

1. 划入或划出方所属的出资监管企业无偿划转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2. 有关决策决议文件,包括企业董事会决议、有关各方企业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等。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议。

3.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

4. 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5. 被划转企业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6. 划出方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企业(单位)债权人和相应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7. 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8.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送要求及权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2.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3.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

4.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出具保留审计报告意见,划入方或划出方没有妥善处理意见的;

5.无偿划转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6.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对材料齐全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事项,在正式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和时限办理:

1.由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划转项目进行审核。

2.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视项目情况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需要由市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3.办理时限:由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收件或审议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或办理完成;由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市政府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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