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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743J/2021-08611 发文字号: 乌国资党发〔2020〕30号
发文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0-1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0-10-23 16:30:3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制度》的通知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国资党发〔2020〕30号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制度》的通知

三区国资监管机构、各监管企业、机关各科室:

   《乌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制度》已经2020年第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0年1019

乌海市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制度目录

1.乌海市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     1

2.乌海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12

3.乌海市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     37

4.乌海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管控工作方案     45

5.乌海市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岗位职数核定及管理人员

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50

6.乌海市国有企业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54

7.乌海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7

8.乌海市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60

9.乌海市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67

10.乌海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     71

11.乌海市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76

12.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     81

13.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济

运行分析工作制度     91

14.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事项办理程序     96

15.乌海市国有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试行)     104

16.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

公车使用检查制度     106

17.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107

乌海市国有企业重大项目

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监管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以及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投资等。

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所称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和本金损失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决策风险、执行风险、法律风险、债务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延期风险、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合作方信用风险、安全稳定风险等。

所称主业是指企业依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资委是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主体,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

(二)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和一级企业、重要子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进行备案。

(三)制定发布企业主业目录;

(四)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

(六)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投资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管控制度;

(二)建立投资项目库,制定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预算,列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使企业投资计划与财务预算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三)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法律风险评估,对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必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控制;

(五)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

(六)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产业政策、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乌海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调整方向,聚焦主业;

(三)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划、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非公益性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国家、自治区或乌海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严禁企业投资低效无效项目,高负债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推高负债率项目,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质量,积极推动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快企业高质量发展步伐。

第二章   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应牢固树立投资效益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将投资风险管控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五)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七)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八)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九)境外投资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应经董事会通过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国资委对企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企业各级主业类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除特别监管类项目外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二)一级企业和重要子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其他二级及以下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三)特别监管类项目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内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有境外投资项目,企业不得在境外投资非主业项目。境内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是指一级企业和重要子企业以自身筹融资方式取得投资项目资本金,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投资项目。

需国资委审核的项目,须把国资委核准作为申请行业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督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风险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上报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文字说明以文件形式报送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投资计划对企业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的预期贡献等;

(二)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水平,包括年度计划完成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等;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技改投资等,产业投资额与比重,主业投资额与比重,企业本部及企业投资额;

(四)计划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各级分子公司拟于当年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应明确投资的主体企业、基本内容、投资额、实施年限、预期投资收益等情况,同时编制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表。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一)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二)对年度投资计划存在问题的企业,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投资事前,应当围绕重大投资项目选择、前期论证、立项三个重点强化风险管理。

(一)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选择,应遵循企业投资活动原则。

(二)企业对于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工艺技术、经济效益、风险因素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测算预期收益率,作出可行性评价结论。企业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经董事会批准。

(三)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论证,参与审查论证的人员从专家库中选择,外部专家人数应占70%以上。经审查论证的可研报告,应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审查论证意见实行“署名制”,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出具评审报告,也可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四)企业应根据重大投资项目审查论证意见,编写投资项目审议说明。按企业章程规定,提交党委会研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按董事会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一级。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是重大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并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投资项目原则上一事一议,不得以传签方式代替现场董事会审议。参会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包括赞成、反对的理由),董事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复印件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第十五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营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同时,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 实施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核准的请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对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情况分析、投资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内容;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结论、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等;

(三)法律意见书;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党委会议纪要;

(五)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收到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及相关完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四章  投资事中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优化设计、造价控制、工期质量三个重点加强风险管理。

(一)企业应建立初步设计审查制度,鼓励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严格以企业决策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指标进行总体控制。严格控制超规模建设、超标准建设、超概算投资。

(二)企业应严格实行限额设计,以可研估算控制设计概算。

(三)企业应严格工程造价管理,可以聘请专业的造价机构协助进行全过程造价管控。

(四)企业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投资项目质量管控,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各项工程按期完工。

第十八条 企业要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动态跟踪监控,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进行中期评估,作出相应调整。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2%(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2%(含)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 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半年投资完成情况以文件形式报告国资委。半年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技改投资等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报送半年投资完成情况。国资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企业要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投资事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当围绕项目后评价、项目审计、投资回报三个重点强化风险管理。

(一)企业应当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和警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二)企业应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控等关键环节。

(三)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当要求所投资企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国资委,并将投资预算完成情况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披露。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有关建议;

(六)年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后评价制度和开展后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组织交流典型经验。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中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通过下沉项目、拆分项目等形式有意逃避监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乌海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国资委授权范围内,对投资相关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控。国资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政策变化和改革发展要求,适时对授权投资事项予以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对需要市属国有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工作要求;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指定内设机构作为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调查、专项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调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级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配合。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企业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或审核不到位;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十四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 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九)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捐赠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七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或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或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五条 资产损失以损失资产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或者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孰低认定,下同)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在200万元及以上至7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至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700万元及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资产损失虽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重大资产损失标准认定。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法定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综合研判认定。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及影响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生效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对企业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鉴证报告等;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确认。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九条 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到较大或者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市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第三十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资产损失专项审计的,委托审计费用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市属国有企业本级负责资产损失专项审计的,委托审计费用在市属国有企业本级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的;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的;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 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上一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1. 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2. 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有效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有正当理由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降低损失等级减轻责任追究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分别承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比照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发现未发现,或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审计部门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十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按以下标准扣减直接责任人薪酬:资产损失20万元以下、2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100万元、100 万元(含)—200万元,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20%、30%、40%(含)—50%的绩效年薪。主管责任人扣减比例原则上比直接责任人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直接责任人薪酬:资产损失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700万元,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60%、70%的绩效年薪,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6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主管责任人年度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扣减比例原则上比直接责任人分别降低 10个百分点。同时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资产损失 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700 万元,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40% 的绩效年薪,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4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700万元(含)—1000 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80%、90%、100% 的绩效年薪,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80%、90%、10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同时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资产损失7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 万元、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4000 万元、4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60%、70%、80%、90%、100% 的绩效年薪,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60%、70%、80%、90%、10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市属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第三十七条规定比例扣减年度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四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四十六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八)包庇、打击、报复有关人员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五十条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批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七章 责任追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一般应当遵循受理、调查、处理、整改的程序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五条 受理

(一)责任追究机构受理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问题和线索来源包括:
    1. 日常监管中发现的;
    2. 企业、相关人员主动报告或被检举控告的;
    3. 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4. 上级交办的;
    5. 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二)责任追究机构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原则上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初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2. 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3. 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4. 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三)责任追究机构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按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分类处置:
    1. 属于市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市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2. 属于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3. 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4. 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5.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   

6. 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 调查
    (一)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等。
    (二)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开展调查取证:
    1. 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调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 查阅、复制被调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3. 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4.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5. 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三)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调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责任追究机构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四)调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调查结果的意见,及时形成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并提交有关决策机构审议。
    (五)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处理
    (一)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调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形成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二)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市国资委或市属国有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四)市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五十八条 整改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该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党和国家机关已经查明,违规经营投资事实确凿,资产损失金额清楚,有关人员责任认定明确的责任追究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开展处理和整改。

第八章 监 督

第六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市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明确各自职责,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六十四条 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对具体案例的调查处理,在适当范围进行总结和通报;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探索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调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六十五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七十条 市国资委所监管的一般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乌海市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本参股

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问题导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资发〔2019〕13号)等规定,现就规范市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称国有股东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所称参股投资是指国有股东对参股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行为;所称参股企业是指以长期持有股权为目的、市国资委及国有股东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未纳入财务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所称并联方、关联交易,按照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等确定的标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予以认定。

一、基本原则

国有股东参股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布局一致性。参股投资应当与国有资本布局和投向保持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战略、市级重大决策部署;符合乌海市产业发展导向,按照主业突出、有进有退、风险可控的原则,围绕各自主业进行产业布局及招商引资,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参股投资优质企业,鼓励投资向高新技术类企业和拟上市类企业,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二)战略协同性。参股投资要体现国有股东与参股企业或其控股股东之间具有战备协同性,即具有资本、技术、资源、市场、品牌、产业链等协同效应。要有助于实现国有股东战略发展目标,有助于提高国有资本投资效益,有助于各类资源形成合力向市场优质企业集中。

(三)风险可控性。严格落实参股投资主体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管控投资风险。国有股东要通过参股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对委派推荐人员、利润分配、股东监督、资本退出等进行明确约定,并纳入投资论证决策范围。

二、规范投资权益保障

国家出资企业参股投资应当建立参股投资决策机制,规范项目选择、尽职调查、风险研判、合同拟定等决策程序。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对重点产业进行扶持的参股投资,需市级相关会议研究通过。企业围绕各自主业开展的1000万元以内的参股投资,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非主业参股投资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主业参股投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国有资本参股投资要坚持分红有保障、退出有机制、监督有方式、重大事项有约定,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完善投资分红机制。投资应当遵循价值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和“有盈利应分红”原则。参股投资时,国有股东应当通过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等方式,明确参股企业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机制,约定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中现金分红的最低金额或比例,确保投资分红应收尽收。

(二)完善投资退出机制。国有股东参股投资决策前,要充分考虑战略规划、投资收益、利润分配、股东权益等因素,结合产业周期、行业周期、企业生命期等情况,研究论证投资退出机制,并作为商务谈判的重要内容。要通过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等方式,明确约定参股投资退出适用情形和退出方式。参股企业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情形要纳入投资退出约定范围。支持国有股东与参股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达成协议,约定由其以股权评估值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为基础,按孰高原则保障国有股东依法退出参股企业,重点约定:

1. 评估条款,国有股东因转让所持股权等致使其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依法评估的,参股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2. 审计条款,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权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依法审计的,参股企业应当给予配合。涉及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参股企业应当提供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3. 优先购买权条款,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权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其他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该产权交易场所内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办理相关手续。

(三)完善股东监督机制。国有股东要强化参股投资项目管理,切实维护投资权益,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 参股投资时,国有股东应通过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等方式,依法明确股东各项监督权利及公平合理的行权方式。严格建立参股企业相关信息报送的制度,参股企业依法依章依约定向国有股东报送财务报表、三重一大决策信息、经营管理等信息。国有股东应与参股企业对信息报送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2. 协商约定各股东有权通过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共同选定中介机构对参股企业开展年度审计和专项检查,支持协调股东调研等。国有股东在行使股东监督权时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四)完善重大事项管理机制。国有股东应尊重企业发展规律,所有股东具有平等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保障各方利益。

1. 国有股东应与其他股东约定符合参股企业发展规划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及对应额度,按等比例原则出资到位。国有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参股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2. 国有股东应与其他股东明确约定,参股企业不得违规向其他股东提供借款、垫资、担保和反担保。除非经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一致同意,参股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垫资、担保和反担保。

3. 规范关联交易,国有股东应与其他股东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监督方式等事项,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参股企业和国有股东利益。国有股东控制的土地、房屋、知识产权、资产经营权、生产经营业务等经济资源,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运营使用。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三、规范委派推荐人员管理

国有股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参股企业委派推荐人员,依法建立委派推荐关系,签订委派推荐协议,实行契约化管理和制度化管理。

(一)严格委派推荐

国有股东要深刻认识委派推荐人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高度重视委派推荐人员管理工作。

1.国有股东要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向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放弃委派推荐权或减少委派推荐席位。

2.国有股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的人员委派推荐到参股企业任职。要注重人才队伍培养,建立健全委派推荐人员交流轮换机制。

(二)加强履职管理

国有股东要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参股投资目标及约定事项,督促委派推荐人员认真履职。

1.国有股东要根据委派推荐岗位的不同,与委派推荐人员签订履职协议,明确约定履职要求、考核目标、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国有股东要建立委派推荐人员年度定期述职和不定期工作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事项先行请示范围和机制。委派推荐人员在述职和工作报告时,应当逐项对履职情况作出说明。参加参股企业股东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国有股东的指示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有股东要建立委派推荐人员考核制度,对存在未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履职不力、考核不合格、失职渎职、违规造成国有股东损失等情形的,按规定及约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委派人员进行扣减薪酬、解除委派、解聘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单位。

4.国有股东要结合委派人员履职情况,对因问责追责而被解除委派推荐关系的人员建立市场化“黑名单”机制,与各股东约定不再聘用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规范薪酬考核

国有股东对委派推荐人员的考核标准应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并通过签订履职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具体分以下3种情况

1.按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的约定,需委派推荐兼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的委派推荐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应保留在原单位,兼职不兼薪,在参股企业领取的任何形式报酬应交国有股东。委派推荐兼职人员薪酬兑现要根据原单位工作情况和兼职岗位履职情况综合确定

2.按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的约定,需委派推荐专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职的委派推荐人员由国有股东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解聘和退出,由参股企业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承担薪酬费用,但其薪酬兑现由国有股东进行考核并征求参股企业意见后确定。

3.按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的约定,需委派推荐专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因特殊情形不宜改变劳动人事关系的,其薪酬待遇按兼职原则管理。

四、规范参股企业治理

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应以诚信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共同治理企业。

(一)依法完善企业治理。国有股东应与其他股东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参股企业治理中的统领作用。各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共同组成股东会行使职权,通过委派董事行使决策权、委派监事行使监督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行权履职。国有股东应根据投资比例和风险防范原则,积极争取对特定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股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国有股东应按照管资本的方式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参加股东会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行使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三)加强党的领导。参股企业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国有股东支持参股企业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国有股东委派推荐的专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党员(与参股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入参股企业党组织。

五、其他

(一)夯实管理基础。国有股东要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将参股投资纳入投资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监管。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制度,完善参股投资档案管理。要加强对参股投资决策、管理等各类责任人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二)全面清理整改。国有股东要全面清理参股投资存量情况,对仍需继续参股投资的企业,要规范参股投资管理,有效维护资本权益;对不能保证国有股东权利的约定,应积极与其他股东协商修订;对不宜继续参股投资的企业,要认真研究论证退出方案,依法、合规、稳妥实现资本退出。

(三)有关适用原则。本意见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出资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其中拟改制为参股企业的,可以参照本意见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承担由市政府决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或有关投资安排的企业,从政府相关要求。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乌海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

管控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推动国有企业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将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纳入资产负债约束实施范围。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市属国有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率应当保持稳中有降。

二、管控原则

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防控风险、促进发展、目标管理、分类管控”的管控原则。以国有企业转型做实为契机,降杠杆减负债,有效防止发生系统性债务风险,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实现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有序下降。

三、管控措施

(一)强化出资人外部约束机制。市国资委负责所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分类管控标准。市国资委参考自治区国资委制定的资产负债约束标准,根据行业分类,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分类制定资产负债率约束标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市属国有公益类企业报表资产负债率预警线为65%、竞争类企业报表资产负债率预警线为70%(集团公司为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下同),预警线加5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

2.强化考核约束。市国资委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进一步加大考核约束力度,将资产负债约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集团领导人员年度及任期考核,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将核减企业下一年度用工人数及绩效,按照管控原则逐户制定考核目标,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和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特别监管,提高降杠杆指标考核权重,充分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督促企业落实资产负债管控要求,促使资产负债率回归合理水平。

3.完善监测预警。市国资委建立以资产负债率、加权融资成本、带息负债比等指标的资产负债监测制度。对资产负债率超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企业,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并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重点加强带息负债、融资成本月度和季度监测,深入分析企业负债结构和经营形势,及时发现隐患。

(二)完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市属国有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工作要求,明确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做好资产负债自我约束。

1.严格执行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制度。市属国有企业要以国资委制定的资产负债率预警线为基本管控目标,结合具体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外部环境、资金需求、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强债务融资规划管理,合理设定负债结构,科学把握融资节奏,保持财务稳健、平衡、有竞争力。

2.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各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在企业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

3.强化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子企业所处行业等情况,原则上以严于市国资委制定的资产负债率约束标准为基准,合理确定子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并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子企业严格贯彻执行。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递。要全面加强高负债和连续多年经营性亏损子企业债务约束,从严控制其投融资规模,推动此类企业带息负债逐年下降至合理水平。

(三)完善配套措施

1.完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以经营效益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本补充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增强企业资本实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降低债务融资比例和综合融资成本。

2.防止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国有企业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融资规模,保持资金供应链良性循环。防止融资超过企业承受能力从而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3.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闲置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强化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盘活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利用市场价值。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入开展债务清理,减少资产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

4.创新转型做实优化投融资路径。以国企转型做实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摸清我市资源资产情况,同时在契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条件下,通过科学合理的产业规划设计,优化企业产业布局,提高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在保持与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积极促进企业实体化运行,改善融资结构,逐步降低资产负债率,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路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属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牵头部门,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力度,将管控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建立由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负责,企业各职能部门、子企业分工落实的主体责任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完善体系建设、落实目标清单。市属国有企业应形成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国资委(集团公司应形成本集团及子公司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特别监管及重点监管子企业清单、压降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市国资委要建立超预警线和重点监控线企业信息档案。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协助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市国资委要做好各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情况的指导工作,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将予以通报。


乌海市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岗位职数核定及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选拔制度化、规范化要求,根据《乌海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和中层管理人员任免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机构设置:主要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等机构的设置。

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内部机构管理岗位职数核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职数核定。

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设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二、职数设置

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国企改革“减少管理层级、精简机构、减少管理人员,压缩非生产性支出、降低运行成本”的相关要求,各监管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从紧设置管理岗位,促进企业高效运转。确需新增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职数的,需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三、管理权限

(一)集团公司:国资委党委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岗位职数的核定。集团公司党委按照核定职数和相关程序负责人员配备。

(二)企业负责人由市委管理的企业:国资委党委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岗位职数的核定。企业副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配备,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公司和国资委党委共同负责配备。

(三)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资委党委负责核定管理岗位职数,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人员配备。

(四)委托部门管理的企业:国资委党委负责核定管理岗位职数。代管部门党委(党组)按照核定职数和相关程序负责人员配备,报国资委备案。

四、选任条件及选任方式

选任条件: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人条件参照《乌海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选任方式: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可采取组织选任、公开竞聘和社会化聘用等方式。公开竞聘和社会化聘用具体方案报经国资委党委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五、工作程序

(一)基本流程:各监管企业管理人员调整前,要就调整的基本情况、拟调整岗位、职数使用情况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形成动议方案,向国资委党委书记报告。国资委党委批复后方可启动人员调整。各监管企业岗位调整经党委集体研究后要向国资委党委报备,国资委党委批复后,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任职程序。

(二)选任程序:

上报方案。各监管企业事先要形成拟调整岗位动议方案报国资委党委。

民主推荐。按照管理权限,由负责人员配置的党委(党组)成立工作小组,进行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参加范围为该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部分职工代表。

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推荐结果、结合一贯表现和岗位实际需求,经负责人员配置的党委(党组)充分讨论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一般应当进行差额考察。

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察。并向企业纪委征求廉洁自律情况意见。考察结果形成考察材料,要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能力与特点,提交党委研究。

集体决定。党委(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规定程序,对人选任职进行表决,以获得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票的意见作出决定。

任前公示。拟任职的管理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如有不良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向负责人员配置的党委(党组)汇报,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有关情况。

任前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将岗位调整情况报告、会议纪要、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征求意见材料等报国资委党委备案,国资委党委书记批复后,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任职程序。

依法任职。负责人员配置的党委(党组)向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提出任职建议,分别由党委会、董事会或经理层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乌海市国有企业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加强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党务公开主要内容

    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真实、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选拔和管理情况。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及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现实利益等重要事项。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三、党务公开方式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电子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党务公开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和公开的内容要相适应,确保公开的经常性、动态性和及时性。做到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即时公开。

1.长期公开,主要指政策措施、文件规定、管理制度、审批事项、工作程序以及办事机构、经办人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

2.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的周期,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更换一次。

3.逐段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当在年末进行总结性公开。

4.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如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考核表彰等内容,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乌海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乌海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目标责任管理、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

(一)市国资委党委的责任。市国资委党委对国资委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二)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强化对国资委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责任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国资委党委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主体责任,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主动分析研判、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职责。

(一)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二)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深刻领会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统筹谋划好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带头组织学习、研究部署、压实责任、细化举措、解决问题、强化保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国有企业其他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协助党委书记制定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工作措施,负责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强化对分管领域的日常监管,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党委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强化监督管理,通过教育、管理、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增强党风廉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提升党员干部自身廉洁自律意识。

(五)坚持“两手抓”工作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第六条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二)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话。

  (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警示教育,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党委中心组每季度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学习不少于1次。

(四)每年至少安排1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督查或自查,并就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落实。

    (五)强化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制度。

(六)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为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考核、民主(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每人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应承担责任。

(一)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应该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工作承担重要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乌海市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企业决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法人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法人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集体决策原则。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党组织、董事会、经营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规范决策原则。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应当由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企业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4.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企业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6.企业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津补贴、福利待遇、考核及奖惩、用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等需公开事项。

8.企业在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9.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国资委规定企业应采取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下属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提名、聘用、解聘、任免、奖惩。

2.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调整、任免。

3.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引进人才及调入、调出关键岗位人员。

5.企业奖惩事项或向上级推荐表彰奖励事项。

6.下属企业和单位党委、党支部人员变动。

7.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8.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2.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
   3.企业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包括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
  4.企业提供担保或代开信用证。
  5.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要技术设备引进项目。
  6.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大额服务购买项目。
  7.企业重大工程的招投标项目。

8.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和大宗废旧物资处置。

9.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年度预算(计划)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计划)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的大额资金使用。

3.企业借款、担保、抵押、贷款、债券融资、证券融资等融资担保类行为的实施与执行。

4.企业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5.企业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决策前,必须充分酝酿沟通。

确定会议议题。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成员根据职权分别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

认真调查论证。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决策的内容应当进行法律审核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对其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全面分析判断。重要人事任用事项,应当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等。

提前告知。重大决策前要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参与决策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

(二)决策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1.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决策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作出决策。

2.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企业重组改制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5.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有关领导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企业监事会列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6.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结果、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

(三)决策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2.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策意见,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4.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反映。

5.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照党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漏。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7.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

四、责任追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4.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7.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 
    (二)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党纪党规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乌海市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市国资委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一)市国资委党委对国资委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二)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强化对国资委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国资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做好意识形态日常工作。抓好统筹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等工作。

(四)市国资委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以及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一)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对本企业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刻领会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统筹谋划好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组织学习、研究部署、压实责任、细化举措、解决问题、强化保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国有企业分管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做好意识形态日常工作。统筹推进企业意识形态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组织抓好落实等。

(四)国有企业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完成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意识形态工作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牢牢掌握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引导和改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

(五)加强对本企业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做到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活动场所举办重大活动前,要评估研判意识形态风险,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六)加强本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提升职工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七)高度重视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切实维护企业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八)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干部职工,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九)选优配强企业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抓好意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至少形成1份分析研判报告,提交上级党委。每月集体学习不少于1次,每季度集中研讨不少于1次。

(二)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通报1次以上。

(三)企业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

(四)每年对本企业意识形态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查。

(五)纪检监察部门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

(六)强化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各项工作制度。

(七)重大情况应当及时与上级党委沟通,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备案。

(八)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考评。

(九)企业党组织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实绩考核,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在目标考核中的比重应当占到10%以上,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中的比重应当占到25%以上。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按每人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应承担责任。

(一)党委书记为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形态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应该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主要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承担重要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乌海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参照《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权责统一、失责必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市国资委关于党建工作的职责

(一)市国资委党委对国资委机关、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

(二)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积极推进国资委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对党建工作要统筹谋划、组织实施、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建日常工作。抓好统筹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等工作。

(四)市国资委党委其他成员负领导责任。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关于党建工作的职责。

(一)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对本企业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结构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嵌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企业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任务。要结合企业实际,带头组织学习、研究部署、压实责任、细化举措、解决问题、强化保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国有企业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建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本企业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制定党建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举措,组织抓好落实等。

(四)国有企业党委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党的建设工作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促进党建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党员党性分析等基本制度,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员荣誉感和归属感。从严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围绕生产经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努力做到两手抓、两促进,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党管干部的各项制度规定有效落实。

(六)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加强本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提升职工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第六条 抓好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建工作。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每月开展1次中心组学习,每季度召开1次研讨会。

(三)每月召开1 次支部委员会,听取委员关于党建工作的汇报。

(四)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传达党组织及上级党委的重要决议、指示、讨论和汇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五)每季度组织1次党课,巩固基本理论知识,提升党性修养。

(六)党委研究落实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七)建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党建工作考核纳入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定期开展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

(八)建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每半年应当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第七条  国资委党委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日常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党建工作情况。

(二)开展专项检查,对上级部署的专项任务落实情况或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三)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责任追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一致。

(一)党委书记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建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应该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党建工作承担重要责任。

第九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乌海市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党委议事决策机制,理清党委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明确党委在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坚持依法依规。企业党委会会议讨论问题、作出决策,都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自觉依法依规办事。

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企业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作出的决策,要符合企业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公益。

坚持民主决策。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讨论党委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研究决定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事宜;听取并审议党委会的工作报告、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报告等;研究决定企业党建工作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撤并,审批所属党组织换届选举的请示;审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

(三)讨论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向董事会和经营层提出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资产重组、资本运作、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企业章程修订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内部机构设置、岗位的设置和调整;职工分流安置、薪酬福利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四)研究决定有关干部人事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决定企业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事项;审议决定董事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的原则、程序、方式、标准等事项;研究制定干部、人才队伍发展规划,讨论确定企业后备干部人选和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五)研究决定重要奖惩事项。研究决定有关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和重要先进典型的确立等事项;研究确定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及有关案件的办理意见,讨论决定拟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置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制定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对企业纪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党委工作部门提请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七)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决策程序

确定议题。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炼、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建议具体可行,并经党委书记审定。重大决策性议题,还应事先组织必要的调查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会议召集。党委会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半数方可举行。其中研究企业重大决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等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会议讨论。党委会会议上,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与会人员对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发言意见进行归纳,引导与会人员就不同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应议题在会上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会议表决。党委会会议作出重大决策,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党委推荐、提名和决定人事任免应逐个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研究。

形成纪要。党委会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讨论决定情况,以及相关表决结果等。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审核后报书记签发。

四、责任追责

违反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具有以下情形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重大经营失误等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规定的;

2.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的;

3.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4.对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充分调研论证,导致决策失误的;

5.职能部室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6.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7.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8.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9.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10.其他违反党委会议事规则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

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监管类别

事项名称

主办科室

实 施 依 据

说 明

1

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非主业类投资项目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审核

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国资规划字〔2017〕117号)

含主业确认

2

企业改制重组管理事项

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重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事项审核

《公司法》第三十七、六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法》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四十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3

财务监督事项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核

资本运营与考核分配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下同)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十一条

 

4

企业清产核资事项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十九条、二十条

 

5

企业大额捐赠、对外大额担保和借款审核

《公司法》第十六、一百四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6

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和工资专项审计业务涉及的中介机构选聘

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七条

 

7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事项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审核

资本运营与考核分配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第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的通知》(内国资预算字〔2015〕303号)第七条、第八条

 

8

企业章程管理事项

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审核

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9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完成情况审核

资本运营与考核分配科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乌海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乌国资企〔2018〕3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0

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内国资分配字〔2016〕41号);《自治区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范围:特定功能类企业

11

国有产权、股权管理事项

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和确权行为审批

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至十四条;《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参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确权联席会议有关事宜的函》

含企业间资产无偿划转、企业资产置换、乌海市直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重要子企业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等

12

国有产权、股权管理事项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方案审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审批

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证券法》第三、四章;《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第一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三条;

含国有股东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权事项;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事项(超过限额的);企业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和发行证券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13

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十四条

依据经济行为的批准单位确定“核准”和“备案”

14

发行债券事项

债券发行审批

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15

企业资本金变动管理

国有资本金变动事项审批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含重要子企业增资行为导致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事项

备注:事项名称中冠以企业字样的,均指出资监管的一级企业。


出资人备案事项清单

序号

监管类别

事项名称

主办科室

实 施 依 据

说 明

1

财务监督事项

企业会计政策调整

资本运营与考核分配科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2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3

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4

重要子企业清产核资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一条

 

5

企业财务风险事项(含企业重大资产损失事项)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0号)

 

6

规划投资监管事项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变更

规划发展与

企业改革科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三条

 

7

董事会管理事项

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

 

8

法律管理事项

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事项

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第三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9

国有产权、股权管理事项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0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事项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

资本运营与考核分配科

《乌海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1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事项

企业发生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2015〕145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厅发〔2015〕29号)

12

工资总额、企业年金管理事项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备案范围:商业竞争类企业

13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

 

备注:事项名称中冠以“企业”字样的,均指出资监管的一级企业。


出资人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依 据

1

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2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3

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

加强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十四条

5

指导和推进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6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乌海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乌党办字〔2019〕18号)

7

依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并对拟任人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企业管理者的薪酬和奖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十五条

8

加强出资人监督,健全国家出资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办发〔2015〕79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9

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所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0

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内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1

研究提出乌海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办法措施,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承担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和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

12

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规范企业境外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办发〔2015〕79号)

13

指导督促市直属企业、中央和自治区驻市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厅发[2011]62号)

14

定期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五条

15

依法对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乌海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乌党办字〔2019〕18号)

16

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及赴港澳政治审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2〕30号)

17

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  乌海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乌党办字〔2019〕18号)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

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监管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状况的动态监控,及时掌握企业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运行分析包括乌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经济运行分析和企业经济运行分析。

第三条 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内容具体包括:季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经济运行重大事项报告、专项调研。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汇总。

第二章  完善运行状况分析工作制度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和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制度,按月、按季分析企业发展情况,自我评估。并作为企业调整战略布局、改善管理、改进经营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月度财务快报制度。每月末,各企业要对本企业月度财务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填报企业月度财务快报,于次月7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七条  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每个季度末,各企业要对本企业季度经济运行状况进行认真的汇总、分析并形成《企业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于次月15日前将《报告》文字稿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经受托部门审核把关后上报)。市国资委将企业报送的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汇总后,于本季度末的次月提出《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如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发生异常,市国资委将及时召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研究分析本季度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分析后期经济运行走势,提出应对措施。

第八条  半年度经济运行分析会议制度。市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需要,组织召开监管企业半年度经济运行分析会议,总结分析前半年经济运行形势,通报半年度经济运行指标的完成情况,研究突出困难和问题,预测下一阶段运行走势,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九条  经济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影响企业当期或预测经济运行重大事项,如成本非正常增减、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情况,重大投融资和产权变更情况,重要生产线的停产、检修、复产情况,重大法律诉讼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等,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经受托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特别是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  专项调研制度。针对企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市国资委将进行专项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  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月度财务快报以市国资委统一要求和格式逐级次进行合并汇总填报。

第十二条  季度经济运行报告要围绕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展开,及时反映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充分揭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准确把握企业发展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各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以分析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季度经济运行总体情况及特点;

(二)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形势和发展趋势,本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服务指标和财务指标在行业中位次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业务量或主要产品产量完成情况,同比增减幅度;主要经济技术、服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增减变化情况;说明主要业务量或产品产量和主要经济技术、服务指标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和影响因素;预测下一阶段完成情况;对于变动幅度较大或异常的,要作出专项分析说明。

(四)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效益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工业增加值)、成本指标(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人工成本)、资产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存货)等完成情况;各指标同比增减幅度;说明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和影响因素;预测下一阶段完成情况。

(五)利润总额与上年同期对比后的增减因素分析,包括价格、服务或销售(服务)量、成本费用、市场、政策、管理等因素影响产生的增减数额。

(六)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潜在的经营风险。

(七)下一阶段应对风险、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八)需要说明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经济运行分析工作中的要求和任务

第十三条  各监管企业应强化对经济运行和市场变化 的跟踪研究分析,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风险预警,密切关注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经营平稳。

(一)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经济运行定期分析制度。要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所在行业的研判,深入研究本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和问题的演变趋势,分析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主客观因素,及时研究提出处置预案。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领导小组,要明确主管本企业经济运行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定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经济运行调度分析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综合分析、系统预测能力。

(三)切实加强运行信息的基础工作。各企业相关人员要加强涉及企业运行的各类信息采集和积累工作,认真研究分析各类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经济运行数据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注重时效,及时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高分析数据的利用效率。

(四)保证经济运行分析质量。准确把握企业经济运行中内在规律和外部联系,既要深入研究战略性、规律性问题,增强前瞻性,也要敏锐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提高经济运行分析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事项办理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程序

1. 市政府作出成立以市国资委为出资人的市属国有企业的决定。(应由市政府决定)

2. 市国资委研究提出新企业组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与党建工作科、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3.新成立公司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研究拟订企业章程草案。(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市国资委批准新设企业章程。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4.市委、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企业领导班子、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与党建工作科

5.国有产权登记。(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6.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工商部门)

7. 编制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员工编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国有资本重组类的新设企业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出资监管企业章程制定和修订审批流程

(一)办理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申报范围

出资企业的章程制定、修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报送材料

1. 要求审批公司章程的请示(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的说明,并附公司章程送审稿一式五份)。

2. 公司董事会关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 市政府或出资人批准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文件和筹建机构讨论通过章程草案的会议纪要(新设)。

4. 属章程修改的还需报送原章程。

5.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送要求及权限

1. 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出资企业本级的章程;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章程审批等,由出资企业负责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对材料齐全的章程审批,在正式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和时限办理:

1.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报送的章程草案复印交相关科室审阅。

2.相关职能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汇总。

3.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汇总并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批准后,出具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

4.对企业新增或情况复杂内容的修改,一般要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5.办理时限:自收件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或办理完成。

三、出资监管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一)办理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国资规划字〔2017〕117号)。

(二)申报范围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业以外的投资。

(三)报送材料

1. 非主业投资项目核准请示文件,内容包括: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非主业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班子对项目的初步意见及会议记录。

(四)报送要求及权限

一级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批准,二级及以下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额度范围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1.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收到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请示后,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由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汇总形成初核意见;

2. 经过初审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国资委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回复企业;

3. 对于特别重大的非主业投资项目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复后回复企业。

4. 办理时限:自收件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或者办理完成(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入国资委办理时限)。

四、出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审批流程

(一)办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二)申报范围

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财产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报送材料

1. 出资监管企业要求国有产权转让的请示文件;。

2. 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3. 产权转让方案。

4.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5.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6. 产权转让协议。

7. 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8. 产权转让行为法律意见书。

9.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送要求及权限

1. 内部决策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其他由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3. 二级企业协议转让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对材料齐全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在正式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和时限办理:

1.由经办科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协议转让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2.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3.办理时限: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五、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项目审批流程

(一)办理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二)申报范围

1.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管理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2. 实施政企分开,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

(三)报送材料

1. 划入或划出方所属的出资监管企业无偿划转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2. 有关决策决议文件,包括企业董事会决议、有关各方企业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等。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议。

3.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

4. 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5. 被划转企业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6. 划出方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企业(单位)债权人和相应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7. 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8.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送要求及权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2.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3.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

4.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出具保留审计报告意见,划入方或划出方没有妥善处理意见的;

5.无偿划转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6.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对材料齐全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事项,在正式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和时限办理:

1.由产权管理与政策法规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划转项目进行审核。

2.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视项目情况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需要由市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3.办理时限:由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收件或审议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或办理完成;由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市政府审批时限。

乌海市国有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合理控制企业人员规模,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实现企业员工有序增减,根据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除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之外的企业员工的聘用、辞退和解聘。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坚持总量控制、精简、效能原则,实行用工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用工计划应包括用工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招聘人员,由集团公司向国资委报送用工计划,待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招聘人员,由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用工计划,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备案。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由该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用工计划,待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聘用人员,除临时用工及特殊岗位(如特殊技能人才、职业经理人等“一事一议”)确需使用其他方法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开招聘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和人数;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人员的待遇;
  (五)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由用工企业组织实施,市国资委、派驻纪检组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人员,经企业考核,出具特殊岗位选人用人报告,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包括购买服务),应及时作出用工计划报国资委备案。雇用时间到期后立即解除临时用工合同。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辞退或解聘员工,应在辞退或解聘员工15日内按照逐级报送原则,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公车使用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对各监管各企业公车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对监管企业公车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至少两次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公车管理制度;

(二)按照公车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公车情况。包括:公车配置、公车使用、指定停放及出车审批记录等。

(三)公车改革方案,车改补贴发放情况。

(四)明察暗访公车私用行为。

(五)车辆运行成本。

三、检查工作由资本运营与考核分配科组织实施。

四、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以信息方式在《乌海国资》上予以公开,同时报市纪委派驻国资委纪检组,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分红激励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对工资总额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逐步建立水平适度、差距合理、激励有效、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完善国资委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与企业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法人治理结构、发展阶段等不同,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工资决定机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额两部分构成。

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预算基数+预算增减额

第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在改革第一年,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可以按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国资委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新设立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预算增减额,即预算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的幅度,与企业的年度工资效益和经济实现情况挂钩,并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对标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企业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经过审计、国资委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改革第一年也可考虑以企业前三年平均数据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原则上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要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对标。

第九条  企业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并根据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级,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增幅最高不得超过30%。原则上工资总额增加值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盈利企业)。对30%以内的增幅,可根据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级)调整确定增长幅度。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A级)时,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与联动指标增幅保持同步;考核结果为良好(B级)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联动指标增幅的90%;考核结果为合格(C级)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联动指标增幅的8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D级)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联动指标增幅的7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E级)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当年企业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非竞争类企业2.5倍及以上)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非竞争类企业不得超过基准线的80%)。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下降,且降幅最高不得超过30%。对30%以内的降幅,可根据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级)调整确定下降幅度。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A级)的,工资总额降幅应不低于联动指标降幅的30%;考核结果为良好(B级)的,工资总额降幅应不低于联动指标降幅的40%;考核结果为合格(C级)的,工资总额降幅应不低于联动指标降幅的5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D级)的,工资总额降幅应不低于联动指标降幅的6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E级)的,工资总额降幅与联动指标降幅同步。

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按不低于上述办法确定出降幅的70%确定。

(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国有资产减值幅度未超过3%(含)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国有资产减值幅度未超过10%(含)的,工资总额降幅为3%;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四)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确定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新上项目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变化情况须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功能性质、行业特点分类确定。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为核心指标。

工资与效益联动采取权重法计算,具体指标选取、权重设置按以下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总额预算增长(下降)幅度=∑(联动指标预算数/基数-1)×联动指标对应权重

公式中所取基数按上年实际(年报数据)发生数据为准。

(一)商业竞争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选取利润总额,权重为60%;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营业收入,权重为20%;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权重为20%。

(二)特定功能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选取营业收入,权重为60%;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任务完成量,权重为20%;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事费用率,权重为20%。

(三)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选取营业收入,权重为50%;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任务完成量,权重为30%,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事费用率,权重为20%。

第三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商业竞争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核准制。对其它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进行管理,每年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要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每年6月30日前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各企业(集团)总公司须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落实到各层级。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情况,包括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变动情况等;

(二)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包括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增长(下降)幅度、工资效益联动指标预算增长(下降)情况、预计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变动情况等;

(三)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增长(下降)联动机制;

(四)对工资总额预算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新设企业或机构、企业人员、企业产权关系等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周期工资总额管理。

(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运行规范;

(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到位,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有效;

(三)内控机制健全,预算管理规范;

(四)处于充分竞争领域、且行业具有周期性。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周期原则上应与所属行业波动周期基本保持一致。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同时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十七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国资委批准,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企业应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政策调整、市场变化、合并重组等情况,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于10月底前报国资委批准。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的,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预算管理的,最多调整两次。

第二十条  国资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清算,企业根据清算核准确认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并确认有关成本费用。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备案及核准后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工资总额预算和年度工资效益预算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强化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当年度所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货币性支出。当年的工资总额支出须列入企业当年的成本,未发工资总额应作为利润冲回,并进行帐务处理;对已经发放的,按已发放额度在下一年度核减。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福利水平不得增加;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和开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八条  对备案制企业,工资总额发放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10%的比例扣减当年度企业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绩效年薪。同时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未实行绩效年薪的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数额以本人当年工资所得为基数按照上述比例进行扣罚,最高不超过工资所得的60%,且扣罚后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企业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报和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规定的。

(三)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幅度超过5%的。

(四)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未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的。

(五)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不规范,未按有关规定将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的。

第三十条  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定期对企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乌海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纪检监察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和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国资委官网、企业网站等分别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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