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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743J/2021-08722 发文字号: 乌国资发〔2021〕32号
发文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 2021-11-0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11-08 10:17:5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作者:国资委站点管理员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

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按照《乌海市国企改革三年任务清单》的要求,为持续深入推进出资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我委制定了《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113

 

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9号)精神,规范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内国资财统字〔2017〕341号),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件、履行社会责任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企业应快速反应,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章 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六条 公开方式:结合企业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合适的公开形式,包括本企业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市国资委网站、市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企业门户网站应当适时设置信息公开栏目,按要求做好与市国资委网站、市政府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公开时限: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从2021年底开始实施,首先公开2021年财务中期信息。此后,季度信息在本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开,中期信息在每年9月前公开,年度信息在次年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公开。需要临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时立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年度公开信息主要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独资、控股)、股东名称(上市公司为前十大股东名称)、注册网址、经营范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网址、电子邮箱)、企业简介等。

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委会的建设情况,管理职权、职责划分以及工作运转流程等。

主要财务数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主要指标。

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等完成情况、重点项目投资额、环境保护等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企业年度预算,以及年度、中期和季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企业领导人薪酬水平。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报酬等。

重大事项。重要人事变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产权变动、重大改制改组、重大突发事件、热点事件、重大不良资产处置和核销、利润分配、金融衍生业务、重大投融资、资产抵押、质押及对外担保、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捐赠等。

履行责任情况。履行经济责任、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等情况。

职工权益情况。工资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人才引进、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等情况。

报告摘要。董事会工作报告摘要,财务会计报告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摘要。

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重大人事变动、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等情况要第一时间进行公开。

第九条 季度、中期(半年)信息主要公开: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当期预算执行情况。

(五)董事、监事、经理层变动情况;

(六)中期(半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十条 年度信息要全面公开,重大信息可以随时公开。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

第四章 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各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合理确定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由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董事会领导下设立信息公开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并建立子企业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为实现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企业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各企业要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本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内容和公开程序;

(二)本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岗位职责;

(三)本企业信息公开的编撰、审核、上报流程;

(四)本企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

(五)本企业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其他内部程序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企业在公开财务、人事变动等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范畴的信息,一律不公开。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企业对信息公开工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公开意识。各企业要加强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信息公开意识,树立“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思想,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事项,引导社会公众客观理性参与社会监督,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九条 加强平台建设,畅通公开渠道。乌海市国资委建设统一的国资监管和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公开渠道,形成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网络。

第二十条 强化指导监督,抓好工作落实。乌海市国资委发挥信息公开的督导作用, 通过听取汇报、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综合考核,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法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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