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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授权放权清单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743J/2022-041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授权放权清单
成文日期: 2022-04-2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6-29 16:32:1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授权放权清单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对市属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一)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二)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三)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四)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五)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六)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七)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八)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九)授权市属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

  (十)支持市属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十一)支持市属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十二)对商业竞争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特定功能类市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十三)市属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十四)市属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国资委事后备案,市属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十五)支持市属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六)市属企业决定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十七)授权市属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市属企业除外)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向集团外市属企业的担保事项不再报国资委备案。但不得向市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

  (十八)授权市属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市属企业除外)根据管控目标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

  (二)授权董事会在已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战略需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1-3个新业务领域,报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

  (三)授权董事会在5%-15%的比例范围内提出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限额,报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四)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五)授权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国资委备案。

  (六)授权市属企业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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