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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 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743J/2024-05071 发文字号: 乌国资发〔2023〕88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国资委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 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2-2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2-16 16:09:3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 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

  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引导出资监管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进行了完善,研究制定了《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配套实施方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1227日          

  

  

  

  

  

  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为企业负责人任免和奖惩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内国资考分字〔2022138),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乌海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企业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三)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通过考核把企业的发展与党建工作的要求相融合,夯实党建和生产经营融合共进的基础,不断提升企业党建工作水平,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依法依规和市场化方向。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依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五)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强化企业战略引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向企业下达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质量效益,引导企业对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做强做优和做大的关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  突出服务保障,引导企业围绕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以两件大事为主抓手推进内蒙古现代化建设,服务于我市地区发展思路,在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强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完善创新体系。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引领全面创新,不断提高行业技术引领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第八条  突出改革提升,引导聚焦主业做强实业,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补齐短板,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九条  统筹考虑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将企业分为商业竞争类、特定功能类和公益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

  第十条  对商业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年度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运营效率、精细化管理水平、对标管理水平和创新发展能力,引导企业提升价值创造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对特定功能类企业,以服务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考核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发挥特定功能、执行专项任务,以及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和资本运营效率、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  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服务质量、成本控制、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选取要可衡量、可分类、可检验。聚焦企业年度和任期的工作重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的考核。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设置相应攻关任务指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照150%加回;对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研发投入,可以提高加回的比例。

  (二)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重的企业,加强重点专项工作和重大改革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鼓励企业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培育周期长,有利于做强做优主业的投入,在考核中降低或豁免短期投资回报要求。

  )对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等指标的考核。

  第十四条  对重大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较重、处于重大结构性调整期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一企一策确定。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乌海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地位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不同功能、不同行业等情况,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基准值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结合行业对标情况或任务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任期考核目标值应与企业战略规划相衔接。

  第十八条 年度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目标档次: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增幅不低于总体目标增幅(明显优于上年水平)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可列为第一档目标。

  第十九条  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受重大政策减利因素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条  根据考核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和目标档次实行分档计分,完成第一档目标的得最高分并给予奖励分;完成第二档目标的正常计分;完成第三档目标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在确定有关企业考核指标和指标完成情况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业绩考核突出定量考核,注重目标考核与对标评价相结合、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补充。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目标确定和下达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其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提出的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与企业沟通予以确定,划分目标档次。

  (三)年度考核目标值、目标档次及任期考核目标值由市国资委主任会审核后,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及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预评估,对非因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违纪违法、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在年度和任期总结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照本企业年度及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对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考核总结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经委主任会审定后,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七条  落实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市国资委向董事会下达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董事会依据市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国资委根据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企业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二十八条  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结合企业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数量从严控制。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结构组成。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启动条件,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薪酬总水平的20%以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比例内确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

  (一)企业考核目标值为第三档的;

  (二)对于在考核期内无重大客观原因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国资委同有关部门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通报表扬。

  第三十六条  连续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一)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指标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责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成果显著的。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或者降低考核等级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一)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指标经相关部门评定为完成较差的企业,无客观原因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除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产生的偏离核定主业投资之外的其他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企业负责人不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

  )对巡视巡察、出资人监管、审计监督等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是整改不到位,形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健全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和创新风险投资、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七章    

  

  第四十条  考核期内市国资委依据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调整完善考核政策。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委托监管企业、受托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考核办法,制定符合受托监管企业实际的考核办法,确保企业负责人经营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海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乌国资企〔201831号)同时废止。

  

  

  

  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差异化选取相应指标。主要包括质量效益指标、服务经济社会战略指标、对标提升指标、评议性指标、约束(否决)指标、党建工作指标等。

  (一)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现金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1.利润总额的计算:以核准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为依据,扣除变卖主业核心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收益和政府补贴,可将期间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按照75%的比例予以加回。计算时可以考虑非经营性资产、因完成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的重大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归母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归母净资产收益率采取预算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方式进行考核。

  3.营业现金比率计算:营业现金比率是指经营现金净流入和投入资源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营业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入/营业收入×100% (营业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全员劳动生产率计算: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全体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劳动成果与其相适应的劳动消耗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总值/从业员工人数

   5.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经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详见乌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6.市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结合企业实际,增设反映发展质量的指标,特定功能类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选取行业通用质量效益衡量指标。具体指标、权重及计分方法,在下达考核目标中予以约定。

  (二)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指标。市国资委围绕各企业服务国家、自治区和全市战略任务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阶段性任务予以确定。包括企业积极履行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参与实施区域性协同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遵循市场规律瘦身健体提质增效、重要资源保障情况、重大专项任务进展情况和政府任务完成率、综合融资成本率、资本运作项目数、不良资产比率等。具体指标及数量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予以约定。

  (三)对标提升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点环节,从创新发展、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等方面选取量化指标。设置科技研发投入强度、营业收入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营业增长率、两金占流动资产比重节能减排等。对标指标原则上设置34个,具体指标及数量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四)评议性指标市国资针对企业日常工作,对规范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评。评议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五)党建工作指标。将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单独考核,单独计分。

  二、指标权重

  (一)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包括质量效益指标、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指标、对标提升指标质量效益指标权重40%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指标权重30%对标指标权重30%

  (二)特定功能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包括质量效益指标、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指标、对标提升指标和评议指标。质量效益指标权重30%、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指标权重40%对标指标权重20%、评议性指标权重10%

  (三)公益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包括质量效益指标、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指标、对标提升指标和评议指标。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指标权重35%、质量效益指标权重25%,评议性指标权重15%,对标指标权重25%

  指标权重为原则性指导要求,具体不同类别企业指标权重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对重大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较重、处于重大结构调整期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对指标权重适当调整。

  三、指标目标值

  根据企业功能、行业特点,质量效益等定量指标目标值以基准值为基础,结合财务预算予以确定;定性指标目标值按照相关任务要求予以确定。

  (一)基准值的确定

  基准值根据上年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经核准,或剔除客观调整因素。原则上基准值不低于上年完成值和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的较低值。

  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预计当期经济效益出现重大变化的,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合理确定目标值。

  (二)质量效益指标目标值分档

  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现金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目标值确定设置三档,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标值建议值。

  第一档目标值(不能为负)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增幅不低于总体目标增幅且明显优于上年水平。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三)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可列为一档目标。

  (四)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受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兼并重组、重大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预计当期经济效益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目标值。

  四、考核计分

  (一)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业绩考核指标得分×80%+党建考核得分×20%+奖励加分-考核扣分

  各项业绩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分,最高分为基本分的120%。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二)质量效益指标

  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现金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和完成情况计算得出,最高分为指标分的120%

  1.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现金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完成目标值,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完成第一档目标值的,指标得最高分。同时根据利润总额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不同加分奖励,目标值增幅(较第一档目标最低线,下同)高于30%(含),奖励1分;增幅高于20%(含),奖励0.5分;增幅高于10%(含),奖励0.3分;增幅高于3%(含),奖励0.1分。未完成第一档目标值的,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进行计分。

  完成第二档目标值的,完成目标值计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加分,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第二档目标值的,予以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完成第三档目标值的,加分受限。其中: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15%;比基准值低20%-50%(含)的,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10%;比基准值低50%以上的,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05%。未完成第三档目标值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指标计分公式:基本分值×实际完成值/目标值。

  2.经济增加值完成目标值按以下规则计分:

  完成第一档目标值的,指标得满分

  完成第二档目标值的,每超过目标值0.5%在基本分基础上加0.2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

  完成第三档目标值的,每超过目标值1%在基本分基础上加0.1分,且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最高的基本分的115%;比基准值低20%-50%(含)的,最高的基本分的110%;比基准值低50%以上的,最高的基本分的105%

  (三)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指标

  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分类、具体情况设置,具体计分按照定量测算、定性测算等方式确定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基本分;定量指标未完成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分,定性指标未完成的,综合考虑工作的重要程度及完成情况予以扣分

  (三)对标提升指标计分

  鼓励企业通过对标选取短板指标作为对标提升指标进行考核。对标提升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按照指标行业平均值确定。

  对标提升指标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0.1分,最多加指标权重分的20%

  对标提升指标未完成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3%,在指标权重分基础上扣0.1分,最多扣指标权重分的20%

  4.上述指标计分存在特殊情况的,其计分方法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四)评议性指标计分

  评议性指标计分只扣分不加分。具体计分根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结合指标的相应分值,由指标所涉及的相关科室、考核组和委领导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考核(审计)情况和工作进展掌握情况分别打分,完成目标得最高分;未完成的按评议结果相应扣分

  (五)强化党建考核结果运用

  将党建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和绩效薪酬挂钩,综合考核中党建考核得分换算成120%后,按20%权重折算后计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80%权重折算后计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五、奖惩计分

  (一)奖励加分

  1.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分类取得突出成绩被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1-3分。

  2.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责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1-3分。

  3.积极开展社会参与并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1-3分。

  4.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权威机构认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加1-3分。

  (二)考核扣分及降级处理

  1.安全生产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3年度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2分;

  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5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作降级处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被安全监管部门一票否决的。

  2.环境保护: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扣3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扣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扣1.5年度内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企业年度考核作降级处理。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经环境保护主管(监管)部门认定,发生环境保护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落实巡视、巡察和审计等监督检查整改不力及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不到位,受通报批评的,扣减1-3分或降级。

  4.企业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减1-3,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5.企业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自身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减1-3,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6.企业负责人不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扣1-3分。

  7.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每次扣减3分,被市国资委通报后每次扣减2分,被市国资委下发提示函的每次扣减1.5分。扣减分后,得分最高不超过125分,最低不低于80分。

  六、考核评级

  考核得分(102—125)A级;(100—110)B级;(90—100)C级;(80—90)D级。

  (一)党建考核为90分以下的不得进入A级,80分以下的不得进入B级。

  (二)利润总额目标为第三档的,不得进入A级。

  (三)无重大客观原因,利润总额为负数的,不得进入A级。

  (四)无重大客观原因,未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不得进入A级。

  (五)无重大客观原因,未完成年度主要经营发展指标目标任务的,不得进入A级。

  (六)无重大客观原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达到100%(公益类企业或承担公益职能的企业,可扣除折旧计算),不得进入A级。

  (七)处于下降周期行业的企业,利润总额完成值降幅大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不得进入B级。

  七、健全考核容错机制

  企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

  (一)容错事项

  1.投入大、周期长和风险高、收益不确定的创新项目及风险投资,因技术迭代、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

  2.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等未达到预期收益的;

  3.其他经认定的有关事项。

  (二)处理方式

  1.企业在考核期末报送的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中,对上述事项提出申请,并提供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2.国资委组织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经认定后,在核定企业业绩考核结果时,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一、任期指标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综合考虑质量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创新驱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因素,差异化选择指标。任期考核实行目标考核与对标评价相结合、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补充的办法。

  (一)指标设置

  1.质量效益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任期质量效益指标如有增加或调整,在下达任期考核目标时予以明确。

  2.服务经济社会战略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资源保障情况、中长期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收入占比、重大转型任务或重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等。

  3.创新驱动指标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收入占比、创新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引进、行业共性技术研究等。

  4.对标指标,包括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等指标。

  (二)指标权重

  1.商业竞争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40%,其它指标4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2.特定功能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0%其它指标权重合计5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3.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20%其它指标权重6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每项指标权重在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指标权重及具体指标根据企业功能任务、发展阶段、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态势等动态调整。承担重大专项任务较重、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增加相关改革或专项任务指标权重。

  二、任期指标目标值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目标值与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或任务要求确定。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

  (二)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三、考核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考核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奖励加分-考核扣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最高分为基本分的120%

  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一)质量效益指标计分。质量效益指标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0.2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1分,但加分受限。其中: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8%;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8个百分点(含)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5%;目标值比基准值低8个百分点以上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基本分+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0.25%

  (二)其他指标计分。具体计分办法在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中约定。

  (三)深化改革推进管理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经市国资委确认,给予0.1-1分的加分奖励。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A级计8分;B级计7分;C级计6.5分;D级计6分。

  四、晋级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的,不得进入B级。

  (二)资产负债率上升较多,且高于全国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的,不得进入A级。

  五、考核容错机制

  对任期内各年度考核中已经核查认定的相关事项,在核定任期考核结果时予以相应调整。

  

  

   

乌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均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25%)+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加回。

  (二)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且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将负债中金融企业专用科目从资本占用中予以扣除。基金、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纳入国资委核定主业范围内的企业,可约定将相关带息负债从资本占用中予以扣除。

  (四)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带息负债是指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带息负债合计。

  三、差异化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商业竞争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6%,对商业二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对公益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4%,对特殊功能类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对电力、农业、林业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股权资本成率下浮0.5个百分点。

  (二)债权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利息支出总额是指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利息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

  (三)资产负债率高于上年且在65%(含)至70%科研技术企业、70%(含)至75%工业企业或75%(含)至80%的非工业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上浮0.2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高于上年且在70%(含)以上科研技术企业、75%(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或80%(含)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因素;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市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乌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任期通报表扬实施方案

  

  一、激励方式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对企业进行激励,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分别予以通报表扬。

  二、激励条件

  (一)业绩优秀企业。任期考核结果A级且任期内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

  (二)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具有较强的行业技术引领能力,任期内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

  (三)生态环境保护突出贡献企业。任期内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问题降低率在乌海市企业居于前列的企业;节能环保投入较大、在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环保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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