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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743J/2024-05519 发文字号: 乌国资函〔2024〕1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国资委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加强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8-2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8-28 15:31: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出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各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参照《关于加强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国资委财管字〔2019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各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各出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完善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有效维护股东权益。各集团总部要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严格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要根据自身经营效益和承受能力,明确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数额,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的范围、途径和规模

  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企业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各出资监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各自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各出资监管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各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政府部门进行。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各出资监管企业外部单位、社会困难群体或者个人。对内部职工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作为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各出资监管企业为宣传自身形象、提高知名度、推介产品进行商务活动所产生的捐赠、赞助性支出,按照销售费用或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各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各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的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因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严格履行对外捐赠内部决策

  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集中统一管理,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经过党委会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各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内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四、严格备案、报告、审核管理制度

  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24930前报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每年1月底前,各出监管企业要将对外捐赠事项形成专项报告,对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做出详细说明,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如实填报《市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与专项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

  各出资监管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集团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当年捐赠资金额度累计超过以下标准的,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审批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亿元的企业,捐赠资金额度超过10万元的;净资产在10亿元至50亿元的企业,捐赠资金额度超过3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亿元的企业,捐赠资金额度超过50万元的。

  对于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不论金额大小,各出资监管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逐笔报市国资委审批。

  报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对外捐赠的申请文件;2.内部决策程序资料;3.捐赠方案。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4.捐赠实物资产的,要提交资产明细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5.合法性审查资料;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加强对外捐赠监督检查

  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财务监督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有关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外捐赠要依法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其进行捐赠。要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问效,关注受赠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捐赠款项和实物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经济效益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自身及各级子企业在捐赠工作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市国资各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批等不规范行为,督促各出资监管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市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docx

              2.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编制说明.docx

  

  

  

  20248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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