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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531743J/2024-05075 发文字号: 乌国资发〔2024〕44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国资委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6-2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6-28 16:33: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国资委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乌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乌海市国资委2024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根据本办法要求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阳光采购制度,其中集团公司制度需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2024627日             

  

  

  

  

  乌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采购管理,持续提高企业采购质效、降低成本,防范采购环节经营风险和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阳光采购,是指监管企业通过使用电子化采购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和社会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市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化采购平台,是指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搭建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及其他符合阳光采购标准的采购平台。

   监管企业阳光采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坚持企业的采购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依规实施采购。

  (二)阳光公开原则。坚持采购过程阳光透明,实现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全程留痕可追溯,切实提高采购规范性。

  (三)成本效益原则。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推动集约采购,实现提质降本增效。

  (四)资源共享原则。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等资源,形成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履行监管职责,主要负责:

  (一)健全完善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执行。

  (二)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实现提质增效

  (三)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乌海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加大监管企业采购领域问题线索查处力度。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监管企业对阳光采购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

  (一)加强对本企业及各级所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集团管控的阳光采购管理体系,强化采购人员合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集中采购率、公开采购率上网采购率、招标采购率。

  (二)健全完善本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强化岗位分管理和权责清单管理,科学界定各类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责任部门、决策权限和操作流程。

  (三)落实阳光公开原则,推动非涉密采购信息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整合内部监督力量、及时发现、纠正或查处采购领域有关问题。

  (五)自觉接受发改、财政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整改落实。

  (六)法律法规、其他上位文件或企业内控制度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管理

   采购目录管理。监管企业应完善采购目录,区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根据实际,科学运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电子商城等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应在企业采购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为进一步推动监管企业有效提高集中采购率、公开采购率、上网采购率,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入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或其所属阳光商城内蒙古自治区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官方网页登录实施。

   采购计划管理。监管企业应实行采购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结合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预算外采购项目应符合企业采购制度,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 信息发布管理。监管企业要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及时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示等采购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依法依规可不对外公开的采购项目,由企业开列清单并履行内部审定程序后,可不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但需保存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 采购质量管理。监管企业要规范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要求、优化采购方案,设置符合需求、科学合理的技术、商务参数要求。

  第十 采购验收管理。监管企业要坚持“谁使用、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采购项目验收管理,依法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 采购合同管理。监管企业应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内部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对签署合同涉及的物价、票据、配送、验收等分别进行审核,并由企业法务部门对采购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第十 供应商管理。监管企业要科学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和评估体系,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可根据采购需求分级分类建立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末尾清退。

  第十 结算支付管理,监管企业应依法严格履行结算支付义务,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依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第十 采购档案管理。监管企业要加强采购档案管理,接受企业内部及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 监管企业要以阳光采购为切入点,全面梳理所在行业和领域的供应链条,推动传统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升级,提升采购管理对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 市国资委要充分运用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 监管企业要加强对企业采购行为以及相关对象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监督阳光采购覆盖范围和招投标情况。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企业出具认定结果向服务平台提供,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限制其参加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直至除名处理。

   监管企业涉及阳光采购行为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乌海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

  (二)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

  (三)采购信息应当公开未公开或选择性公开,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等有关信息应留痕未留痕。

  (四)采购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准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按规定或法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擅自设立保护性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不按招标项目批复内容进行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八)与供应商串通。

  (九)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供应商,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事项。

  (十)合同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

  (十一)其他需追究责任的事项。

  第五章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健全完善阳光采购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企业相关制度、细则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可结合受托管理部门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文件中对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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