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531743J/2025-00052 | 发文字号: | 乌国资发〔2024〕67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国资委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12-19 16:15:4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378 号),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5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内国资财管字〔2019〕187号),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了《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19日
乌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5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内国资财管字〔2019〕1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主要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除上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外,还应上报母公司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规范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等,不得通过虚构交易、跨期确认等方式,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五)企业应当如实披露并报告资产损失情况,不得隐瞒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六)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表内各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七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认定、计算。
第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信息质量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第九条 企业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条 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二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确保各级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上下一致。存在不一致的,母公司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财务报表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时,应当以母公司的会计期间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手续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 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附注应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对相关报表项目的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变化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三)企业报告期内各种税项缴纳的相关情况;
(四)企业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
(五)控股子企业及重要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情况;
(六)财务决算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外,还应对企业母公司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七)子企业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九)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及相关说明;
(十一)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他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市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及增减因素分析;
(四)现金流情况分析;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分析;
(六)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企业近 3 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企业成立未满 3 年,披露企业成立后各完整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研发费用;
(七)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八)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九)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十)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资本保值增值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风险及内控管理情况;
(十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营管理、财务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十三)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市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市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
市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市国资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提供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特殊子企业,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年度财务决算内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负责其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正文部分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同比变化情况;
(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四)需向市国资委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决算报告附件部分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表;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附注;
(三)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企业管理层声明;
(五)企业对上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企业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市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它专项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材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编辑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报告的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多,对外担保、重大或有事项等未按相关规定披露,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其他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市国资委应当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下一条: